建者违法拆者也违法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田舍郎、沈羽石报道 近日上午,嘉兴中院开庭审理了平湖人邹某因对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曹桥街道”)强制拆除他的一处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一审的案件。此案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曹桥街道强制拆除邹某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邹某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8月14日,平湖人邹某因对曹桥街道于今年6月27日强制拆除他的一处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将街道告上法庭。10月9日,平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邹某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同时驳回了原告15万余元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被上诉人曹桥街道无法证明自己具备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同时,即使其具备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也是程序违法。因此,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述行为违法。
关于邹某要求曹桥街道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规定,邹某不能证实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故对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