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从宾馆二楼坠下摔伤
法院判定: 责任“二八开”
男子醉酒从宾馆二楼坠下摔伤
■通讯员鹿轩 记者冯伟祥
永嘉一男子参加完同学会,醉眼蒙眬投宿于宾馆,夜间起床时却意外从二楼跌落摔成十级伤残。男子一纸诉状将该宾馆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
日前,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坠楼摔伤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本人,判决其承担80%的责任,宾馆承担20%的责任。
这名男子姓吴,25岁,永嘉人。去年1月19日晚上,小吴参加了同学会,觥筹交错,酒兴大发,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聚会才结束。小吴在众同学的搀扶下,与同学小王、小郑、小叶等人一起入住了温州市鹿城区某宾馆。
当晚,小吴和小王一起入住了该宾馆二楼的商务双人房。凌晨4点多,小吴起床上厕所,结果却不慎从该客房窗户坠落到楼下通道上,被宾馆保安发现。小吴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小吴这一摔,造成腹部损伤、腹腔积血,创伤性膀胱破裂,左桡骨折、左耻骨骨折、左骶骨骨折。为此,他住了10天的院,医生建议他休息30天。
后经鉴定,小吴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小吴认为,事发的宾馆二楼窗台的高度没有达到0.8米,宾馆应当进行限宽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但是他在睡意蒙眬中可以轻易跨出窗户,可见宾馆并没有对窗户做基本的防护措施,宾馆没有对入住的客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赔偿他的损失。
涉案宾馆认为,当时小吴入住的客房窗户边上有沙发等防护措施,窗户与厕所是两个方向,中间至少隔了两张大床,小吴坠楼是因其醉酒意外跌落,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双方对过错责任大小、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小吴一纸诉状将宾馆告到了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坠楼事件是小吴醉酒后自行不慎坠楼致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宾馆没有尽到保障旅客安全的防范义务,导致小吴从二楼客房窗户处坠楼,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
鹿城法院认定小吴自己承担80%的责任,宾馆承担20%的责任,判决宾馆赔偿小吴损失合计2.9万余元。
小吴不服,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醉酒了,就大幅度减轻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吴说,自己还没有结婚,因为坠楼导致了他至今遗留骨盆骨折畸形,这不仅是肉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打击更是巨大的。
他提出了上诉。
温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时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小吴是醉酒状态。而宾馆的房间布局,窗户和厕所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且窗户前面有窗台,姑且不论窗台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总会对行动造成障碍。作为一名成年人,小吴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温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驳回了小吴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