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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一职工4年就职7家单位打了10多场讼争

究竟是折腾还是维权?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本报陆续接到投诉,多家企业指向同一位职工,这些企业都与他打过或正在打劳动争议官司。这位职工就是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吴双方,持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C证。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吴双方在短短的4年不到时间里,有案可查的就已经入职过7家单位,就业期限短则3天,长则11个月。而且他与入职的每家企业都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并都会经历仲裁,有的还要经法院一审甚至二审,目前已累计超过10场讼争。

  记者按照吴双方的入职时间顺序,整理出了这些年吴双方先后入职的公司,以及由吴双方提起仲裁、诉讼的大致经历。

  杭州美胜公司:工作40天(2011.7.22—2011.9.1)

  讼争结果:支付工资3341.5元

  吴双方于2011年7月22日进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同年8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1日,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吴双方工作至同年9月1日。

  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由吴双方个人原因向公司解除试用期合同关系,经协商达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1日解除,公司结清吴双方全部工资3341.5元,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该工资吴双方并未当场领取。

  事后,吴双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其与公司签订的两式四份合同无效,合同中工资待遇和发放工资的时间约定部分无效;裁定该公司支付劳务费10500元(3500×3)及经济补偿金1750元:仲裁该公司结清给吴双方的全部工资3341.5元。等等。

  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12月作出仲裁,吴双方不服,提起诉讼,2012年3月萧山区法院作出了和劳动仲裁结果一样的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吴双方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9月1日的工资3341.5元。

  浙江为诚公司:工作11个月(2011.10.13—2012.9.12)

  讼争结果:吴双方负担5元案件受理费

  2011年10月13日,吴双方与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合同约定吴双方的工作岗位是法务助理。2012年9月12日,吴双方向该公司提出辞职。

  2013年8月23日,吴双方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吴双方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的休息日工作且未安排补休的工资5424元(98.62元/天×55天)。

  同年9月29日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吴双方的诉请。吴双方不服仲裁,向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5日,余杭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吴双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双方负担。

  富得宝公司:工作5个月13天(2013.7.30—2014.1.11)

  讼争结果:补缴4个月社保、拿回欠薪1088.49元、吴双方负担二审受理费10元

  2013年7月30日,吴双方至浙江富得宝家具有限公司上班,担任法务专员。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每月6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70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吴双方已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根据其出勤情况领取工资。

  2013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表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26日解除,富得宝公司按照1500元/年(其中1200元为经济补偿金,300元为社会保险补偿)的标准向吴双方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吴双方表示同意。富得宝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吴双方支付上述补偿费用375元。

  令人奇怪的是,2013年10月28日,吴双方与富得宝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3年12月与2014年1月,富得宝公司为吴双方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1月11日,富得宝公司向吴双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双方于1月15日收到。后双方结算工资,吴双方于2014年2月11日收到富得宝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元。

  由于发生争议进行了仲裁,而吴双方在不服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后,2014年7月8日向龙湾区法院提出如下诉请:判决富得宝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拖欠工资累计7108.7元(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2月11日);富得宝公司向吴双方支付非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1000元;富得宝公司为吴双方补缴入职以来至判决作出之日未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等等。

  龙湾区法院判决富得宝公司为吴双方补缴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的同时,驳回了吴双方的其他诉请。

  吴双方不服,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温州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富得宝公司为吴双方补缴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金的判决;同时判令富得宝公司支付吴双方拖欠的工资共计1088.49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双方负担。

  开元光电公司:工作16天(2014.11.3—2014.11.19)

  吴双方申请仲裁:支付双倍工资等费用13万元

  劳动仲裁将在6月23日进行

  2014年11月3日,吴双方入职开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9日离职。2014年11月 19日,该公司发觉吴双方简历造假;让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吴双方拒签 ;加上沟通也存在问题,于是辞退了吴双方。

  据了解,吴双方和开元光电公司现在已经是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吴双方曾提出2万多的金额诉请,经仲裁,公司支付了原本要给的2000多元的工资。吴双方现在提出要求是该公司支付从2014年11月至 2015年4月份的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等请求,合计13万元。

  此案将于6月23日在杭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

  大王椰公司:上班3天(2014.12.1—2014.12.3)

  讼争结果:吴双方讨回1000多元工资

  在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离职证明可以看到,吴双方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在该公司担任集团办公室的法务职务。

  在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给记者传来的吴双方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看到,吴双方提出了7项仲裁请求。

  此案经劳动仲裁,该公司以支付吴双方1000多元工资结案。

  (下转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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