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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手铐案”考问的是权力任性

  ■阮向民

  2008年3月17日,发生在深圳的“手铐门”事件,曾引发公众极大的震惊。《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在执行采访任务时,被两名警察用手铐反铐两小时之久。当时,有网友发帖称,关注马小六,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看来这名网友还真有先见之明。

  手铐是干什么用的?连7岁小孩儿都明白的问题,想必警察同志不会不知道:手铐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铐“坏人”用的。那么,问题来了,“民告官”案的当事人,拱北小区63岁的退休工人老刘,他是“坏人”吗?

  手铐怎么用,在什么场合下用,针对什么样的人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有意思的是,在法庭答辩中,拱宸桥派出所搬出的依据也是这一条例。“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如果当时警察是对照这一条款对刘某动用警械的,那么,必须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动用警械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老刘只是在小区中与巡逻员发生纠纷,事后的《行政处罚书》也明确“情节特别轻微”,由此,警方对条例适用对象的理解是否出现了偏差?

  其二,警方在答辩中称,是“为了防止其(老刘)逃脱”,才动用了警械。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当时传讯现场共有8名警务人员,难道他们都认为自己并非一个63岁并患有脑梗后遗症的老人的对手,只能动用手铐才能把他留下?

  其三,现场视频监控还显示,当时老刘并没有逃脱之举动,只是不愿意坐在“电影里犯人坐的”讯问椅上接受传讯,并表示可以站着接受询讯。我们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中是否有接受传讯必须坐在传讯椅上这样的规定。即使有,现场警务人员也完全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但事实上,现场警务人员只用了短短50秒的时间,就完成了将其双臂反扭,架到讯问椅中,强行摁入等一连串动作。整个过程用简单粗暴描述一点都不为过,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警方的问讯程序?

  回到深圳马小六“手铐门”,当事警察在回复公众质疑时毫无顾忌地表示“他(马小六)比较不服”。事实上,任何一起无约束动用警械的行为,不管是否像“手铐门”当事警察那样说得直白,其实骨子里都是同一个概念,“我是警察,你服不服?”

  手铐,以及所有的警械,代表着国家的权威,警察作为国家权威的执行者,自然也就代表着国家的态度,国家的意志。如果把国家的权威,异化成“你服不服”的个人或者部门的权力任性,那么受到损害最严重的自然也是国家的威望和公信力。

  任何权力,都有它的边界;越界,带来的是公共秩序的紊乱,公众利益的损害。正如本案当事人刘某的发问:“难道警察的手铐是为百姓准备的?”一个普通百姓发出如此的声音,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审判,作为每一名正在践行群众路线,正在贯彻“三严三实”的公务人员,尤其是公安执法人员,难道不应该好好反思吗?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手铐案”考问的是权力任性 2015-09-19 2 2015年09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