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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

浙大学生状告昆明铁路局:“霸王条款”应尽快废止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泽媛报道 火车票丢了,出站时被要求掏钱补票,这样的情形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近日,浙大学生陈绘衣在火车上不慎丢失车票,尽管出示了购票成功短信以作证明,却依然难逃补票命运。因此,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告上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昆明铁路局退还多收取的补票款,法院已受理此案。

  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为何还要补票?

  7月30日,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陈绘衣和其他同学在乘火车从杭州到云南贫困地区支教时,不慎丢失了火车票。在查票时,陈绘衣出示了12306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以自证清白。但列车乘务人员仍旧要求其补票。为了不耽误支教行程,陈绘衣极不情愿地交了近500元的补票款和手续费。

  “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在系统中核查我的购票信息,为什么还要全价补票?”陈绘衣很不情愿。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纸诉状。浙江大学学生会对此大力支持,并派出副主席秦晓砺担任陈绘衣的委托代理人。

  目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一审定于11月4日开庭。

  “铁老大”妥协 浙大学生维权到底

  据悉,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被告昆明铁路局始终拒绝接受调解。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昆明铁路局态度有所变化,表示愿意和解,退还补票款并承担诉讼费。但浙大学生们希望能通过本案引起社会对铁路部门“霸王条款”的关注,透过个案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尽快停止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侵害了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该做法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秦晓砺表示:“我们希望借此契机,在主动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的同时,担当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无独有偶,早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就因“补票事件”,曾经起诉上海铁路局,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后不予立案。

  起因是,2014年5月15日,浙江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伟(化名)的投诉:2014年4月,陈伟在12306购票并按正常程序进站,但在出站时,发现车票不见了,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无奈协商无果,只能全额补票。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遂有了上述事件。

  网友吐槽:火车票丢了不用补,离现实还有多远?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也就是说,在火车上遗失车票的旅客,没有任何补救的办法,只能再次支付车费。

  那么,为什么实名制车票丢失后不能退票和改签呢?记者致电12306客服,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退票或改签必须有原票作为凭证,所以火车票丢失了就无法办理退票和改签,这是为了防止有的人一票两用。

  原来,虽然实名购票,但火车的实名验票没有飞机严格。这样,如果给丢票乘客退票或者改签,确实可能有他人捡到车票而冒名乘车,出现一票两用的情况,给铁路部门带来损失。

  但浙大学生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强制旅客实名制购票,因此可在系统中通过身份证件信息核验旅客的购票信息。现在的遗失补票规定有失公平。而且,实名验票不严格,也不应全由乘客来买单。

  网友张谨认为,应该废除这种“霸王条款”,相关部门还是应该多为服务对象考虑考虑。

  当然,也有网友苏雨表示:“我坐火车从宝鸡到西安,火车上丢了车票,但是给乘务员看了12306订票记录,就没事了。”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 2015-10-16 2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