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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王方玲报道  昨天上午,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将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哪些案件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简言之就是民告官的案子,政府工作部门比如区国土局或是某个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行为,经过区政府复议维持的,作为共同被告的这类案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张波解释道。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仍按现行方式管辖不变。例如起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案件还由各属地基层法院管辖。

  为什么要试点集中管辖?

  杭州市共有13个区(县、市)人民法院,均和行政区划相对应而设置。另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和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共辖15个基层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6月由上海铁路局整体移交给浙江省法院系统。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4年3月起集中管辖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高架道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城区范围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此次明确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可以较好地实现法院与行政区域的适当分离。

  为什么要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的“三难”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由于相关体制原因,法院系统和行政区划相对应而设置,行政审判很难摆脱行政干预,以致削弱了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容易引起行政当事人对行政审判公信力的质疑。而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可以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适当分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沛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此举有利于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现实问题,增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杭州法院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2015-12-17 2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