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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宁波镇海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法治观念

让法治阳光普照每位职工

  通讯员贾毅飞 见习记者洪菡婷报道 日前,宁波市镇海区委建设“法治镇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海区法院、宁波大学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共同向社会发布由区法院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利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重婚、相邻关系纠纷等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案件。其中有两例与劳动用工相关,具有普法教育意义。

  案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乐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因经营不善,致使公司拖欠20余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15万余元。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乐某逃匿。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法院缴纳了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予拒绝,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故意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目前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在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上不是正确面对,采取与工人进行协商,或者申请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解决,而是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恶意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还有些企业主自己“拎钱跑路”,却将劳动者甩给政府,对这种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需酌情判定

  基本案情:赵某和程某分别为某公司出纳和会计,因第三方冒用公司领导岑某的名义通过赵某的工作QQ指示其汇款5.5万元,经程某复核后,将该款项汇出。付款之后,赵某要求岑某审批才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原告某公司认为两被告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需要赔偿单位的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赵某、程某分别作为出纳和会计,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向公司的相应负责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据第三方冒用公司领导名义通过QQ发出的付款指令就进行了付款,从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赵某、程某作为专业会计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在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赵某、程某承担公司8%的损失。

  典型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因此赔偿金额,应综合考量损失大小、劳动者和单位分别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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