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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不要混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概念

  日前,本报沟通热线接到来自安徽黄山方师傅的求助,方师傅诉称,他于2014年4月到浙金物流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3月31日合同到期被公司解聘,在合同上约定月工资是1790元,但发到手工资少的月份是1470元,最多的有165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让他走人,却什么东西都没有给他;在该公司,他曾签过一份合同,但是签了名字后,合同就被收走了。方师傅希望羊大哥能帮忙维权。

  羊大哥第一时间与浙金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

  浙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和方师傅说的差距甚远。公司法律顾问沈先生给羊大哥送来了该公司的相关证据。

  在沈先生提供给羊大哥的10张签有方师傅自己名字的工资清单上可以看到,除有一个月份因报到期(签到期)不足一个月,只发了1180元外,其余的月份都在2300元到3035元之间。

  更离谱的是,原来方师傅和浙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为方师傅到浙金物流有限公司是兼职的。方师傅真正的劳动关系在另外公司,该公司已给方师傅缴纳社保。

  方师傅和浙金物流有限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之一是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所以,方师傅想依据《劳动合同法》取得经济补偿已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沈先生给羊大哥拿来了方师傅的劳务合同和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面记录着方师傅在浙金物流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其他公司给方师傅缴纳社保的情况。

  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羊大哥想对广大读者说的是,有困难我们一定帮,需要维权我们义不容辞,但凡事都要讲实事求是,按法律法规来办才是王道。


浙江工人日报 维 权 00002 不要混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概念 2016-01-04 2 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