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新年立新规
为职工维权更全面更到位
记者羊荣江报道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条例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呢?
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哪些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案例:张某是某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3年因年休假和年终绩效奖金分配金额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张某申请仲裁,但被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但是,新《条例》的实施有望解决这个难题。
根据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本条例。因此,《条例》施行之日起,张某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仲裁委应当受理。
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案例:胡某系某县企业外来农民工,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与企业发生了争议,经当地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一周后企业反悔不履行协议,胡某只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历时近一年才拿回应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新《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本案当事人胡某和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后,双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企业不执行的,胡某可立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社会保险费补缴作为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费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终局裁决范围?
案例:范某系金华市某工厂职工,因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争议裁决后,工厂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致使范某社会保险权利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根据新《条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这将有力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终局裁决
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案例:王某系陕西来浙务工人员,在单位上班时摔伤,经仲裁部门确认,王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了伤残等级。随后,王某申请了工伤赔偿。但单位不服裁决,王某先后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待到执行到位,王某等待了近两年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诉,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
集体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的文书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案例:程某等80人系某县服装厂职工,该厂因经营不善停工,职工被拖欠工资达200多万元,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老板因无力支付藏匿,仲裁裁决书无法执行。职工为讨要工资回家过年,多次集体群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新《条例》,这类集体争议出现企业老板逃逸情况,仲裁机构需要送达公告的,每次公告10天即可,大大节约了审理时间,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维权
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懂维权程序,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案例:2014年,嘉兴市某家具厂发生一起特大集体争议,涉及劳动者402人,多数员工因家具厂拖欠数月工资而生活拮据。嘉兴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一时间介入并主动联系司法局指派律师援助,帮助安抚员工情绪、提供法律指导并完成推举员工代表、起草仲裁申请书等一系列工作,最终调解结案,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历时4天。
当前,我省已经在各级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条例》对这项工作加以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财产保全保证裁决执行到位
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老板逃逸怎么办?
案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7月底累计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63万余元。7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失去联络,下落不明。
新《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类似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