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差别有多大?
日前,羊大哥接到在桐庐一家银行做保安的赵先生来电,赵先生反映,他在这家银行干了4年,上个月自己主动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杭州市,他本人在桐庐,想把社保关系转到桐庐去,但社保部门不肯转,造成他失业金也领不了,赵先生怀疑社保的费白缴了;另外,赵先生反映在做保安的4年从没享受过年休假,也没有加班费,他想让羊大哥帮忙调查一下。
经羊大哥一番联系、了解,负责发放赵先生工资的这家银行非常重视,给羊大哥提供了赵先生的2015年全年的工资收入单据,并指出是赵先生本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银行方面才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一点和赵先生本人说法一致。
银行方面说,该行和保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工资按杭州市最低工资起算,为了把保安人员的加班工资按月份分匀,该行把这加班工资的钱按12个月平均发放,所以不管上个月有没有法定假日或加班,保安人员发到手的工资基本变动不大。
羊大哥试图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进行计算,证实银行是否足额发放给赵先生加班费用,经过一番计算,赵先生拿到手的年收入除去工资,算加班费的话还绰绰有余。
至于赵先生提到的“造成他失业金也领不了”问题,羊大哥查询了有关的法律条款,发现赵先生对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理解有偏差,失业保险金领取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因赵先生本人自愿提出中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按规定,赵先生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其实,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对劳动者的影响不光是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差别,最明显的还有,原本可以从单位获得的“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的就业补偿金,也会因劳动者的主动离职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