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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职工因工突发疾病身亡,维权一波三折

历时两年家属终获 72万元补偿金

  ■通讯员朱来华 记者冯伟祥

  “冯律师,我们已如数拿到了赔偿款,我们全家都感谢您所做的一切。”日前,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春贵向一起工伤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时,死者方师傅的儿子方雄(化名)表达了全家人的谢意。

  这是一起原本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维权之路却复杂而曲折,历经了多次仲裁和审理,此案终以工亡职工家属获得72万元补偿金而圆满告结。

  职工突发病不治身亡,确认劳动关系一波三折

  来自三门县的方师傅于2014年6月10日受聘到宁波某编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织品公司)从事烘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150元,工作实行一日双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

  同年6月16日下午,方师傅在赴宁波客运中心接送工人途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许死亡。6月26日,方师傅的妻子毛女士申请工伤认定,鄞州区人社局要求其补充提供方师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维权就首先要确定双方的用工关系。同年7月4日,方师傅的家属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方师傅与该编织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编织品公司矢口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辩称方师傅是通过他人关系来公司外包烘草工作的,双方口头约定三只烘箱为一组,一共包给方师傅8组,烘草时间为一个月,外包干的款项总计10万元。如果不能按时开工或出现中途停工延迟工期的,则包干款只能按每日150元结算,并提出至少需要20名工人。编织品公司还表示,根据约定,方师傅带领招来的18名工人于2014年6月10日开始上班进行烘草作业。因此,方师傅与公司之间是一次性外包干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双方就方师傅的工作性质的争议,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编织品公司虽主张其系将烘草工作外包给方师傅,并且双方对于人员的招用、工作的内容以及承包款项等均作了约定,但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方师傅本人并无经营及用工资质,其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均由编织品公司提供,工作内容也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且方师傅工作上亦受公司的管理,因此方师傅与编织品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裁决,确认方师傅与编织品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6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编织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方师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10月29日,鄞州区法院判决确认编织品公司与方师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编织品公司仍不服,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日,宁波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打起行政官司

  方师傅与编织品公司间的劳动关系经终审判决成为定局,本以为这起工伤维权案已看到了曙光,谁知道这只是维权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

  2015年2月16日,死者方师傅的妻子毛女士根据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向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2014年6月16日方师傅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编织品公司则表示,方师傅的死亡不应认定视同为工伤。

  2015年4月10日,鄞州区人社局作出工伤(亡)决定书,认定方师傅的死亡视同为工伤(亡)。

  但编织品公司不服,随即向鄞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鄞州区政府维持了区人社局的认定工伤(亡)决定。

  编织品公司仍不服,于2015年8月1日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鄞州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9月10日,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编织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织品公司还是不服一审判决,又一次上诉。2015年11月4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年维权终告结案,工亡补偿到位

  病亡职工方师傅的劳动关系及工伤被合法认定后,毛女士及其儿女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向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编织品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721494元。

  仲裁委于2015年12月12日依法裁决编织品公司应向方师傅家属支付丧葬费补助金1907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66220元,共计721494元。

  编织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上旬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中院对该案的劳动关系和工亡的纷争已先后作出判决,确认方师傅与编织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方师傅系工亡,而且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今年4月1日,该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判决编织品公司支付方师傅的家属丧葬补助金1907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66220元。

  编织品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公司不应支付给方师傅家属丧葬补助金等721494元。宁波中院于日前依法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由于编织品公司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给付工亡补偿的法定义务,冯律师又帮助方师傅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这起久拖不决的工亡补偿案终于宣告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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