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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临时搬运工被砸伤

这个赔偿费究竟该谁出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邹倜然报道 日前,桐庐县农民工陈泸松来电本报维权热线0571—88851111咨询,为邻居搬家受了伤,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吗?

  陈泸松说,一个月前同村邻居颜某夫妻搬家,请陈泸松等四人将家具搬运到货车上,约定每人300元劳务费。搬家过程中,颜某夫妻在一旁指挥。在陈泸松和另一个人抬一个五斗柜时,颜某夫妻随手在五斗柜上搭了一个床头灯,且未加固定。恰恰就是在下楼时,这个床头灯滑落砸中了陈泸松的手背,虽然没有伤筋动骨,但也治疗了20多天,花了不少医疗费。

  临时请的搬运工受伤,赔偿费应该由谁来出?今年5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发人深省:得先确定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搬运工刘某农闲时会与其他村民结伴外出装卸赚钱。2014年7月30日,刘某到浙江某碳酸钙公司仓库做装卸工。一般情况下,该公司会电话通知他去仓库装卸货物。他再叫几个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双方按照每吨12元的标准计算报酬,不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2014年8月3日,刘某在仓库装载货物过程中,不慎被堆放在仓库中突然倒下的纳米钙压伤左脚,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后交叉韧带断裂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断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该公司认为刘某在装卸作业时采取了错误的操作方式才导致受伤,且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雇佣合同关系;公司是按照完成总工作量给刘某报酬的,而刘某雇佣同村人装卸,并分别发放工资,故公司与刘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只愿补偿刘某2万元。

  出院后,刘某又就相关赔偿问题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该公司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定作人”,在该次承揽活动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自愿补偿刘某2万元。刘某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5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刘某7万余元。

  法官指出,雇佣合同关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虽然雇佣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均存在提供劳务的行为,但雇佣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手段,以完成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为该公司装卸碳酸钙,提供的是简单劳务,并非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同时,刘某和该公司的员工一起装卸,将货物搬运到指定地点,一定程度上是受该公司的指挥和监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双方约定的按吨进行计付,系劳务报酬的一种计付方式,故双方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

  显然,陈泸松所述情况比衢州的案件简单得多。本报维权热线认为,陈泸松为颜某夫妻搬家只提供简单的劳务,接受颜某夫妻的指挥和监督,且不存在操作失误,应该向颜某夫妻索赔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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