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不予理睬?
天台业主状告县住建局不作为
法院判定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记者冯伟祥
天台县一名业主申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两个决定,但住建局对他的申请不理不睬。为此,他状告住建局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此案以住建局败诉收场。10月28日,天台县住建局向这名业主作出了书面答复,称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两个决定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现已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
今年42岁的胡才江是天台一家企业的职工,系天台县中央花园小区业主。
2014年6月24日,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拟聘请台州市绿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把《告全体业主书》张贴在中央花园小区一期的公告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要求各业主在6月27日前书面反馈意见。6月27日,业主委员会与绿叶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绿叶物管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还作出决定,把该小区的和合北路66号、小区会所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出租。
胡才江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选聘绿叶物管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侵犯了他参加小区民主管理的权力;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且未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出租和合北路66号、小区会所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侵犯了他的财产权。
2015年6月2日,胡才江经天台县公证处公证,向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寄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两个决定。
但此后,天台县住建局对上述履职申请一直不予理睬。
2015年12月14日,胡才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台县住建局履行职责,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两个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因胡才江系天台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如由天台县法院审理不妥,因此此案经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由仙居县法院管辖。
仙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台县住建局是天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对辖区内的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决定,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原告胡才江系中央花园小区的业主,其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权申请被告是否撤销。原告胡才江在2015年6月2日向被告寄送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未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天台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胡才江提出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于2016年7月19日宣判后,天台县住建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住建局表示,由于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新一届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后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对聘用绿叶物管公司以及出租中央花园会所、会所北面物业用房、和合北路两处物业用房事项作出决定。
对于天台县住建局这份姗姗来迟的答复,胡才江提出了异议:小区业委会已于2016年3月11日届满,新的业委会并未成立(新的业委会什么时候成立不清楚),被责令改正的主体并不存在,限令改正的临时措施不成立。“我的诉讼请求是住建局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上述两个违法决定,住建局的答复内容是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是撤销,那么有义务向我释明原因。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向我作出解释。”
“业主委员会不能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不能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依法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昨日,胡才江告诉记者,自己状告天台县住建局的这场官司是公益诉讼,目的是一方面告诫业主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办事,尊重所有业主的民主管理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机关守土有责,依法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