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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因“个人原因”离职

劳动者能获得补偿金吗?

  记者王海霞报道 “我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要求在离职证明写‘因个人原因离职’,这对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影响吗?”日前,杭州一家物业公司的胡经理向本报0571-88851111维权热线咨询。北京(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章樑律师认为,劳动者能否获取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还得根据离职原因具体分析。

  “个人原因”=职工主动离职?

  章樑律师说,劳动纠纷中大约有五成以上是离职纠纷。有些单位为了规避风险要求职工在其离职原因中注明“个人原因”,认为这样就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案例说明,有些“个人原因”,法院还是会判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

  杨某于2012年1月4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任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22元,杨某实际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杨某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主张杨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离职当天双方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甲方:设计公司,乙方:杨某。甲方于2012年1月4日为乙方申请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现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将为其申请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予以取消。”杨某称《协议》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签字就无法办理离职手续。且杨某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杨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担任设计部的CAD效果图职务,由于工作态度不努力,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兹证明。2013年3月19日”。公司主张离职证明系杨某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

  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保险解除协议》中虽记载杨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但“个人原因”是模糊的用语,不足以证明系杨某主动离职,且公司未就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杨某亦未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举证。综上,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七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章樑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辞职,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形指的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可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可避免预告期和违法赔偿问题,此种情况解除需注意明确谁先提出解除意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谁先提出解除意向有直接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议解除,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指的是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种指的是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形。

  第五种指的是,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续签合同的情形,但此种情形并不是单位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章樑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是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此时还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二是用人单位辞退过失性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者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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