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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犯罪并处财产刑 坐牢后执行岂能打折

我省检察机关严查服刑“老赖” 5个月经监督纠正的已执行人数达1675人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范跃红报道  “施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3.2万元。”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贪官不仅要坐牢服刑,还要把财产刑执行到位,赃款、罚金必须如数上缴。但是,施某某只履行了10万元,仍有223.2万元一直没有履行。

  日前,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类似施某某这样的“老赖”,去年8月至12月,我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部署,开展了一次对财产刑执行的专项检察,短短5个月全省各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出财产刑执行相关检察建议1571件,全省经监督纠正的已执行人数1675人,经监督纠正的已执行金额1642万余元。

  据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青介绍,近年来,财产刑执行,即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为此,最高检专门部署专项检察活动,依法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专项检察活动主要是针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服刑人员。

  活动启动后,得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财产刑执行工作现场推进会、评选财产刑执行检察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等,推进专项检察活动深入开展。

  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建议监狱督促服刑人员施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33万余元案就是这次评出的10个精品案件之一。施某某原是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阮家桥社区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党总支书记兼董事长,被判刑后施某某在浙江某监狱服刑改造。

  此后,监狱对施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有关施某某的减刑材料,发现他绝大部分赃款并没有执行到位。于是,检察官对他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展开调查,发现施某某名下竟有5处房产,总价值巨大,足以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性义务。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检察官认为确有证据证明施某某具有财产性义务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建议不予减刑。

  据此,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向监狱提出“建议对施某某不予提请减刑”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狱撤回了对施某某的减刑建议,中止减刑程序。此后,施某某家属代他一次性向法院缴纳尚未退出的赃款2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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