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周小云、张磊、盛国飞:
2014年金兰商初字第1218号判决书确定的向洪少华履行还款义务,我作为担保人已经履行完毕,我曾经多次向你们提出追偿请求,你们仅履行了部分,尚欠53718元,现我将追偿权53718元转让于王春仙。请向王春仙(手机13758923453)履行53718元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林君
2017年4月
周小云、张磊、盛国飞:
2014年金兰商初字第1218号判决书确定的向洪少华履行还款义务,我作为担保人已经履行完毕,我曾经多次向你们提出追偿请求,你们仅履行了部分,尚欠53718元,现我将追偿权53718元转让于王春仙。请向王春仙(手机13758923453)履行53718元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林君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