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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尚·美装

“明星代言” 减肥产品未必靠谱

  ■孙建新、李海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特别是年轻的女性,为拥有完美的身材不惜残酷节食,甚至病急乱投医,服用各种减肥瘦身产品。

  近日,家住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的王女士向该县和平市场监管所反映,由于最近体重有点增加,有发胖的趋势,十分苦恼。天生爱美的王女士便想通过服用减肥产品,达到快速瘦身的目的。王女士看到和平镇一家药店保健品专柜,有一款某品牌的减肥胶囊,包装盒上标明“保健功能减肥”,且印有国内某知名影星的形象代言照和签名,于是心动不已。那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也极力推荐,说这个牌子的保健品是纯植物萃取,对人体无任何副作用,减肥的效果相当明显。于是王女士花500多元购买了2盒。但是食用了几天后,王女士感觉肠胃不舒服,甚至出现腹泻,便怀疑该产品有问题,于是到市场监管所反映问题。

  和平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听取了王女士的反映后,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得知,该保健食品的“小蓝帽”标注的批准文号与官网上批准的一致;在联系了那家药店后,药店也提供了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好像看不出什么问题。

  随后,该所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徐发现,标注的“适宜人群”为“单纯性肥胖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为“每日2次、每次2粒”。而据王女士说,她为了快速见效,每日食用3次,每次用量为4粒,结果适得其反,出现不良反应。老徐说,保健品是一种特殊食品,标明的食用量是具有科学依据的,盲目增加用量肯定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危害。而像王女士这种并非单纯性肥胖,并不适用这一品牌的减肥胶囊。

  鉴此,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时下市场上一些减肥产品通过广告、耀眼明星代言,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并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其实,名星代言的保健品只是一种特殊食品而已,并非减肥瘦身的妙方。201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因此,上述这一品牌减肥胶囊的广告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与法律相悖的行为。

  有关专家也提醒,肥胖和减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除了那些必须进行医学临床干预的继发性肥胖患者外,大多数单纯性肥胖的人,应该采取综合的措施,如平衡膳食、科学运动、心理调节等减肥方法。所以,消费者切勿轻信诸如名星代言或将减肥效果说得天花乱坠的任何保健品。切记:减肥须理性,盲目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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