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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银行卡内56万元“不翼而飞”教训深刻——

别乱点陌生人发来的短信链接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苍轩报道 家住苍南的王女士,因为随手点击了陌生人发来的短消息中的链接,结果造成个人信息被窃取,银行卡账户内的561450元存款被盗转。为此,王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日前,苍南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前,王女士在建行苍南新龙支行处办理了理财白金卡一张,预留了152开头的手机号码,并开通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2014年11月14日、15日,犯罪分子李某、郝某等人通过向王女士发送诈骗短信,诱骗其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王女士的信息。后郝某通过何某办理了王女士的邮政储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3张同名卡,并在移动营业厅骗补了王女士的手机卡,将王女士建行账户内的561450元存款,分多次转入户名为王女士在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及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后转入冒用王女士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内。

  案发后,犯罪分子李某、郝某等人已被山西省晋中市中院判刑,王女士追回了部分款项。但王女士认为,她与建行苍南县新龙支行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她存款的安全,但银行在非经本人操作,甚至不需要取款密码的情形下,就将她卡内的存款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致使存款丢失,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建行苍南新龙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约定,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客户识别号、密码、电子证书和动态口令卡等,是银行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的依据,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在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做的正常操作。王女士的储蓄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掌管,储蓄卡上的存款通过网络转到了中移公司中王女士的和聚宝账户,其支付转账过程是通过网络形式登录到中移公司和聚宝平台进行操作的,建行苍南新龙支行对王女士的密码不知情,也没有对王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只是根据王女士的指令支付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且经山西省晋中市中院审理查明,系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发送诈骗短信,诱骗王女士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她的信息,进而窃取王女士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故王女士的建行储蓄账户内的存款被盗转出与建行苍南新龙支行无关,王女士要求建行苍南新龙支行赔偿其储蓄卡上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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