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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企业

企业经营危化品注意了——

这些“雷区”千万碰不得!

  记者吴晓静报道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对经营危化品的企业以及涉及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的企业来说,更是容不得半点马虎。记者日前从杭州市安监部门获悉,该市上半年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一批非法经营危化品、违规储存危化品等案例也随之曝光。

  案例一:企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今年4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依法对杭州畅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制冷剂R22、R32、R600a。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案例二: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

  今年3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顺泰涂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乙酸丁酯、聚氨酯固化剂分装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之外的场所。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案例三:危险作业场所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今年5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部分电气不防爆,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部分电气不防爆,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案例四:危化品储存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今年4月26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杭州雅博士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乙酸乙酯等属于甲类储存物品第1项,仓库东面与相邻公司厂房的最近距离为12.5米。检查当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总存储量为12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当甲类仓库与其他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的距离大于12米、小于15米时,该甲类仓库内最大储量为10吨”的规定。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案例五: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今年2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浩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使用印刷油墨、乙酸乙酯等危险物品,但作业场所电源插座、印刷生产线照明灯等设备未采用防爆设备,未设置危险物品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周知卡。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案例六: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今年4月12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桐庐福宇涂料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有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甲类)及一个普通仓库(丙类)。检查当日,当事人在丙类仓库存放有共计5吨丙烯酸树脂漆和聚氨酯树脂漆。上述两类油漆为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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