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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父母再婚 子女可否因此 拒绝赡养?

  通讯员林静报道 子女不满父母再婚,以此为由拒绝赡养。那么父母再婚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吗?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拒绝赡养说“不”。

  王老太与前夫赵某生有二子,儿子均成家独立生活。2002年7月,王老太夫妻俩与两儿子签订一份“分据”,将两间老屋分给两个儿子,并约定每人每月赡养父母生活费250元,从2008年开始承担。两老看病产生的医药费由两儿子均摊。

  2005年6月,王老太与赵某离婚,同张某再婚,未育有子女。后赵某去世。王老太年事渐高,自2009年始陆续门诊及住院治疗产生一些医疗费。由于王老太的再婚一直没有得到长子赵甲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母亲的生活费及医疗费赵甲不愿承担。

  今年年初,王老太将两儿子赵甲、赵乙告上法庭,要求两儿子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另承担前期医疗费用5452元。

  长子赵甲辩称,母亲与父亲离婚时讲过“净身出户”,如果母亲要我赡养,她先跟张某离婚,否则她的生活应当由现任丈夫承担,母亲自己还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而他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没有能力承担这么高的赡养费。

  次子赵乙辩称,对母亲的要求无异议,他平时也会给母亲赡养费,母亲生病时他也帮忙付过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甲、赵乙作为王老太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两被告对王老太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即使王老太与两被告的父亲离婚后与他人再婚,也仍是两被告的母亲,两被告也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王老太与案外人张某再婚,作为夫妻双方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王老太现在虽然年事已高,但也享有一定的养老金收入,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结合台州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院酌定由赵甲、赵乙承担王老太的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每人每月500元为宜。至于王老太主张的前期医疗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无需再次结算。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赵甲、赵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支付王老太2017年起赡养费6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1月30日前各支付当年赡养费6000元,直至王老太百年。

  经办法官说,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父母再婚 子女可否因此 拒绝赡养? 2017-10-12 2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