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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电商“二选一” 应立法予以禁止

  微观点:在电子商务发展已趋成熟之际,确实有必要进行全国性立法,对电商平台的垄断地位和市场控制权加以制约,严格禁止搞“二选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合作商家和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机会。

  ■江德斌

  据媒体报道,岁末年初是消费旺季,也是商家磨拳擦掌冲刺销量的好时机。可对于一些从事网上经营的商家来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商平台“二选一”,着实有点闹心。连日来,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多家。这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这项要求合理吗?应该如何完善监管?

  如今网购已然全面普及,线上线下融合如火如荼,新零售模式亦甚嚣尘上,电商对传统零售业形成了巨大冲击,对行业进行了颠覆性重构,消费者亦用实际行动积极拥抱电商。不过,在电商做大做强之际,也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部分电商平台滥用优势支配地位,强迫合作商家“二选一”,妄想垄断相关品牌的销售渠道,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显然,此举不仅侵犯到合作商家的自由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亦会造成价格被扭曲,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实则是不可取的。

  零售业的“二选一”由来已久,早在商超时代,部分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就曾利用强大的市场控制地位,采取排他性竞争策略,要求供应商、厂家给其独家供货,不得给竞争对手供货,以控制相关品牌的销售。如果供应商、厂家不服从的话,就会被其“封杀”,在“店大欺客”的状态下,很多合作商家出于销售考虑,不得不屈从,但随之就被其牢牢控制住,成为任其盘剥的对象。

  现在电商平台搞“二选一”,实际上就是延续传统零售业的不当做法。在零售业里一直遵循“渠道为王”的规律,谁垄断了销售渠道,谁就获得市场支配权,从而坐享最丰厚的利润。此前电商平台得以快速崛起,就是对传统零售业的垄断地位发起挑战,给予诸多合作商家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从而摆脱传统商超的控制。可如今,在电商平台做大做强之后,却逐步变成了新的渠道垄断者,并异化为曾经挑战的对象,不啻为一个莫大的嘲讽。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即禁止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吕薇、辜胜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关注到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呼吁立法对此作出规范。近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亦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电商平台要求网店“二选一”。

  可见,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负面效应高度重视,并希望从法律法规的立场予以约束。在电子商务发展已趋成熟之际,确实有必要进行全国性立法,对电商平台的垄断地位和市场控制权加以制约,严格禁止搞“二选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合作商家和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机会。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电商“二选一” 应立法予以禁止 2018-01-13 2 2018年01月13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