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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健全违建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管控不力 约谈问责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程雪报道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若干意见》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2013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三改一拆”行动),实践证明,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强源头预防、源头管控和源头治理。

  《若干意见》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四个“首次”——首次专门就防违控违长效机制做出规定,通过《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健全责任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防控体系和加大惩戒力度这五大方面内容,把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重心从拆违转变为防违控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量避免社会财富损失。

  《若干意见》首次要求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通过建立健全村(社区)网格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巡视控制、县(市、区)级部门巡查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建设行为。

  《若干意见》首次统一规范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规定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若干意见》首次把惩戒问责提升到省政府层面,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1年内发生不符合“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要求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其相应“无违建县(市、区)”命名,并约谈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通报。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职、工作到位、执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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