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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方林富案“减半处罚”的未竟之问

微观点:处罚和教育的边界在哪里?不同法律如何在一个案件上量化成一个处罚结果?这些问题没有厘清,处罚的随意性就会随之增大,争议也会加剧。

  ■阮向民

  还记得那个曾经打出“杭州最好吃的栗子”的方林富炒货店吗?因为一个“最”字,炒货店吃了20万元的罚单,之后方林富不服,起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市场监管局。5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富炒货店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持续两年之久的方林富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法院通过庭审确认了两件事。首先,违法事实成立。以“最”字为标签的广告宣传,无论是商品介绍,还是店铺介绍,均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违法行为确认无疑,并非像当事人辩称的那样只是“缺点”和“瑕疵”。其二,处罚金额裁量不当。法院认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涉及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以“减半处罚”结案。

  对于这一判决,方林富表示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99.9%会继续上诉”。当事另一方,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报道中未见表态,但从现在起必须思考一个问题:以后再遇上类似案件怎么办?

  事实上,法院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为什么是10万,而不是15万或者5万?并没有给出刚性的依据,只是表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那么处罚和教育的边界在哪里?法院又提出,此案案件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同法律如何在一个案件上量化成一个处罚结果?这同样是一个未竟之问。

  这些问题没有厘清,那么《广告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般情节20万至100万元的处罚区间就变得难以掌握,处罚的随意性就会随之增大,争议也会加剧。总不至于每次遇到此类案件,最终都由法院来敲定处罚金额吧?

  方林富曾表示,去趟自己收购板栗的村子,村口就写着“中国板栗第一村”。再看淘宝店,什么“世界第一”“最高级”“最好看”铺天盖地。显然,随着执法的深入,这些店铺终将难逃处罚,而这些店铺与涉案炒货店情况类似,都是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小本经营,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方林富案是否可以成为处罚的参照和样本呢?

  方林富案一审判决尘埃落定,但可能在很多人看来,还远远没到画句号的时候。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方林富案“减半处罚”的未竟之问 2018-05-26 2 2018年05月2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