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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不对非涉案当事人进行“普遍化”排查、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

省检察院出台意见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讯 记者洪菡婷 通讯员龚婵婵报道 昨天,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五方面21条举措,指导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就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便利的投融资环境、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等工作目标,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对深入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司法办案记录等五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方面,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于涉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办案中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因犯罪遭受的损失。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浙江检察机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帮助、强化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救济、强化对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等五方面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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