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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终止通知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一案作出绍越市监听终字〔2018〕3号《听证终止通知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终止通知书

  绍越市监听终字〔2018〕3号

  林畯邦: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举行听证会,因当事人的授权材料无法证明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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