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药方 “主药”是和谐
■记者胡翀
就在记者采访时,俞清清手头负责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了瓶颈期,企业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作出了赔付,而因为工伤失去双手的员工,安装假肢却还得自己补足差价,致使这起纠纷调解陷入了僵局。
俞清清是县总工会派驻在长兴县劳动关系仲裁院的兼职仲裁员。作为长兴劳动关系“全科医院”的一员,负责的工作主要是案前调解。
“事情其实不复杂,就是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了,鉴定之后评了二级伤残。”俞清清说,“公司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赔付,但与这名员工实际的治疗费用相去甚远,双方僵持不下。”
原来,这名员工在工作中被机器吞噬了双手,需要安装假肢。然而在实际治疗过程中,假肢安装需要分4次进行,每次的价格为5.6万元。根据目前的法律依据,每次能够得到的赔付上限为1.7万元,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价。“之前已经调解了好几次,企业的态度是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担的责任都担了,该赔的钱也都赔了。但站在职工的角度,毕竟是双手都没有了,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成问题。”俞清清说。
“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一道简单的是非题。”长兴县劳动关系仲裁院院长许悦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多年,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使她对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像这个案子,就是刚性的法律和柔性的情理之间的碰撞,法律依据很清楚,可以做出仲裁,但这一锤子下去,职工心里一定会埋下怨恨的种子,所以我们也支持继续调解,同时我们也会参与其中,与工会一起把这个事情做好,争取有个双方满意的结果。”
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法理与情理之间发生碰撞的案例不在少数。处理这样的案例,“一刀切”的做法往往失之简单,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前段时间,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还处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与上面的这起案子正好相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过错的一方在企业。许悦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长兴县画溪街道。一家四口人在当地一家纺织企业的生产线上承包了几台织机,说是承包,实际上这家人和企业就是一种劳动雇用关系,企业因为图省事就没有和这家人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干了7个月后,这家人打算不干了,离职的同时,向长兴县劳动关系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月工资计算,企业需要赔付的金额达17万元。
“对于一家刚步入正轨的小企业来说,17万元有可能是企业运转所需的全部流水资金。这样的仲裁一旦做出,对企业本身来说有可能就意味着灭顶之灾,而申请人也很难及时足额拿到赔偿款。”许悦说,“我们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家企业平时也不存在工资扣发、缓发的情况。”这起案件中,员工的申请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无可指责;而企业一方虽是过错方,但主观故意的成分又有多少?不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出于谋利,而仅仅是因为经营者没有这样的意识。“我们最后还是给双方作了调解,最终各自都让了步。企业花了一部分可以承受的费用,买了教训,上了一堂法治课,而员工顺利拿到了赔偿金。这样的结果,就是我们追求的和谐劳动关系这一目标。”许悦说。
在长兴县劳动关系“全科医院”,能吃药就不打针,能用药物治疗的,就不搞手术切除。如果把劳动争议调处结果比喻成一张药方,那么和谐就是一味“主药”。
有一组数据也许更能够说明问题,2018年长兴县共受理各类劳动关系纠纷2280余件,其中被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的393件,进一步移交法院的仅为6件,其他的1900余件全部通过调解的手段进行化解,调解化解率达到了80%以上。
在许悦看来,劳动争议化解并不等同于权利义务的审判,在现阶段,一方面用人单位尤其是大量小微企业在劳动关系制度订立过程中对照法律有漏洞、有短板,需要不断地自我完善;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往往未能将自身发展与用人单位发展融为一体,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最重要的尺度就是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