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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取短信提醒费并不合理

  微观点:许多客户对一些银行以“成本支出”收短信提醒费颇有微词,已不能容忍了。那么,如今还在收短信提醒费的银行,能不能“拔一毛而利天下”呢?

  ■童其君

  据媒体报道,在用微信就能方便交流的今天,在京读研的90后小陈已经很少再看短信了,但其中有一类短信,他却总会认真查阅——银行借记卡的余额变动提醒。为此,他支出了每月2元的服务费。像小陈这样花钱购买银行借记卡短信提醒服务的消费者是个庞大的群体。

  有人对这笔“小钱”发出了质疑——告知用户账户变动情况是银行的义务,难道还要收费?但一个股份制银行的管理人员告诉记者,银行收取借记卡短信提醒月费,是出于覆盖成本的考虑。对于银行而言,短信提醒确是一笔成本支出,收费似乎合情合理。但每年不等的短信提醒费,对每位银行客户而言,并不是一笔大开支,对银行而言,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所以,“是否合理”值得探究。

  这本来就是应该提供的服务,不能收费。因为银行发送短信的成本并不高。许多单位也有短信平台,算起来一条短信的成本只有几分钱。虽然每月几元钱的费用并不多,但你想想使用借记卡的储户有多少?你懂的!集腋成裘,量变引起质变,对银行来说简直是一块大蛋糕。

  即使银行通过电信运营商给用户发送短信是有成本的,也不能成为银行收短信提醒费的借口,而将成本加之于消费者,这是由其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决定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所说,银行的收费“合法但并不合理”。银行告知客户其储蓄账户的变动情况,是履行告知义务,不应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银行的短信提醒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已。

  再者,曾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现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的邱宝昌律师表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银行不应对短信提醒收费。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消费者使用银行的服务,银行就有义务告知账户变动,如果微信提醒、APP查询不收费,短信收费也没有道理。”妙哉斯言!

  如今,一些小银行已经不收这一费用了,许多客户对一些银行以“成本支出”收短信提醒费颇有微词,已不能容忍了。那么,还在收短信提醒费的银行,能不能“拔一毛而利天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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