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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 见习记者邹伟锋报道 3月26日至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报告,表决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批准7件报批法规,二次审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事项。

  其中,关于《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明确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同时明确,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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