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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理财

注意! 收取这种网络红包须缴税

毕传国 作

  财政部官网日前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在政策解答中回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浙江工人日报 理财 00003 注意! 收取这种网络红包须缴税 2019-06-28 2 2019年06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