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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人民币减至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杭州雄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新世纪广告部转型升级公告

  经本企业投资人决定: 台州市黄岩新世纪广告部转型升级为台州市黄岩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转型升级前企业出资额为3万元,转型升级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企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企业清偿债务,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或异议。特此公告。

  企业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世纪广告部

  2019年10月17日

  解散清算公告

  绍兴军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于2019年8月26日决定解散,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 赵军,联系电话: 13958339121,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曙光村萧绍公路以西、梅林支路以北11幢一楼C区由南至北第18间和20间,邮编:312000。

  绍兴军伟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清算组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浙0602破27号

  刘铭、季亚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浙06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该公司对绍兴美力服装刺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绍兴美力服装刺绣有限公司管理人。后该院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将本案移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2日裁定受理绍兴美力服装刺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现因绍兴美力服装刺绣有限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查找,刘铭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季亚飞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现通知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绍兴美力服装刺绣有限公司自2005 年9月至2018年3月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税务资料;公司证照、印章、文书等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相应线索。如逾期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16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浙0602破28号

  杨苗章、吴锦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绍兴辽鸿针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浙06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该公司对绍兴悠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悠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后该院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将本案移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2日裁定受理绍兴悠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时间为(2018)浙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日期。

  现因绍兴悠琪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查找,杨苗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锦秀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资料。现通知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绍兴悠琪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税务资料;公司证照、印章、文书等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相应线索。如逾期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16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浙0683破11号之一

  本院根据章徐锦的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嵊州市金罗兰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嵊州市金罗兰织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9年11月29日(含29日)前,向嵊州市金罗兰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大厦702室;邮政编码:312400;联系人:缪叶青、陶成恺;联系电话: 18258006498、1367686737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金罗兰织造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艇湖路100号。

  特此公告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5日

  刊登中缝广告孙老师

  15066670823


浙江工人日报 中缝 00005 公 告 2019-10-17 2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