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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理财

金融套路防不胜防?四部门发文为你撑腰

忽悠式营销、违规发送信息……统统不行!

  ■记者曾晨路

  明示或暗示某款金融产品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在金融消费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一部分的当下,这些在金融界习以为常的行为,今年1月25日之后都将被禁止,违反者轻则被约谈告诫,重则会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9年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通知》明确的8个金融营销宣传禁止性规定最引人关注。

  金融营销宣传主体应“持证”

  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是《通知》较为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宣传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非持证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二是即便符合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也并非毫无禁忌。

  具体来说:一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是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忽悠式营销被禁止

  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经常能看到金融从业人员发送“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肯定能到5%!”“该款理财产品无风险!”等金融营销信息,今后,此类忽悠式营销宣传的行为将被禁止。

  《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以8个“不得”作为禁止性规定,这也可视为对金融消费者此前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回应。

  其中,“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中提到: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针对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莫名其妙收到金融营销信息”等问题,8个“不得”中的“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明确规定,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除此之外,禁止性规定还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违反规定者将被严格监管

  根据《通知》,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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