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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告别 “同命不同价”

台州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本报讯 通讯员谷尚辉报道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户籍制度,城乡居民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上,采取了城乡区分的做法。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和城乡统一户籍登记制度的建立,“同命不同价”的基础有所松动,社会各界对实行“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台州市十几位人大代表就曾提出议案,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在意外伤害事故赔偿中统一实行居民标准。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迈出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视同仁”的重要一步。为此,台州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工作。

  台州中院在《意见》中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告别“同命不同价”。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告别 “同命不同价” 2020-01-03 2 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