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有权开除我吗?
![]() |
案情简介
2010年,杨女士入职南京某空军医院,在放射科任职护士。2018年12月,医院以杨女士年终考核不合格,“三基考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成绩超过三次不合格为由,通知杨女士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岗位至血液科轮转,同时降为助理护士,其间只给杨女士发放基本工资。
2019年3月,医院再次以2018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医院岗位的要求为由,与杨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杨女士表示,医院当时所发的培训考试通知里,并没有要求所有护士都参加。其次,考试结果是否与岗位、薪资相挂钩,考试结果是否影响年终考核等,也没有提前说明。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医院支付杨女士工资差额和经济赔偿金。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吗?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杨女士进行的调岗降级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无证据证明考核方法、标准均已向杨女士公示或经过其认可。以杨女士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年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考核不合格而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因此,简单的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若以简单的以劳动者某次考核不合格或者排名末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即使存在“年终考核不合格标准”与“不能胜任工作标准”具有一致性的情形,也需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经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制定、制定程序合法、且予以事先告知劳动者,才是合法的。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