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减至20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减至20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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