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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普法小讲堂

  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小甲是某教育培训机构职工,受疫情影响,小甲所工作的培训机构无法复工,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因此企业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由于原本应于2月10日支付的1月份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小甲于3月2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企业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国家人社部和我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案中,虽然企业受疫情影响没有在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但其已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且延期并未超过30日,故小甲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该条款的运用需要考察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受到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暂时遇到经营、资金上的困难,职工应与企业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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