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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职工在疫情期间出差并在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致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市医疗器械企业销售员,因防控疫情需要,王某在疫情期间一直为各合作医院联系急需的医疗器材。3月初,王某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经核酸检测后确诊新冠肺炎。追踪发现,王某在2月底乘坐航班前往外地,当时同航班有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后医疗器械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王某申报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须证明其系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否则不予认定工伤。医疗器械企业提交一系列相关出差证明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作为医疗器械销售员,需要长期在抗疫前线从事抗疫有关工作,属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其在出差途中感染新冠病毒应当认定为工伤。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职工在疫情期间出差并在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致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2020-08-25 2 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