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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212破53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昊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余姚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昊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昊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0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余姚市智慧桥路62号三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宋金其;联系电话:0574-626242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将依法处置。宁波昊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上述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对上述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上述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16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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