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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广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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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方因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杭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13)杭余执民字第4284号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委托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以(2014)太执字第0049号立案执行。至今未至,你方仍未履行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仍在执行中。

  我方(转让人)现将依据(2013)杭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对你方享有的未履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业务代理费、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转让给受让人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现特向你方发送本通知书,通知你方我方已将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请你方在收悉本函后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转让人: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

  受让人: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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