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风险事件 应在24小时内上报
名称:《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实施时间:2021年6月
主要内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为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担保业务:借款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保证金专户。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等重大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注册地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