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等情形免征契税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1年9月
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