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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职工要辞职, 用人单位能否不批?

  案例

  小李为一家公司的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了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但是,2021年4月中旬,小李接到家里的电话说母亲患重病住进了医院,小李于是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因需要回家照顾母亲无法继续公司的工作,特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认为,小李是公司高薪聘请的技术骨干,而且他负责的项目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同意他辞职,并声称如果小李真要辞职,必须赔偿公司所有的投入,这让小李很无奈。那么,像小李这种情况辞职,一定要用人单位批准吗?带着疑问,小李找到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批准。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对于办理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会提醒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对于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的,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受理或表示没有收到,该如何应对?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这里涉及到文书的送达方式,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留存送达证明:一是书面提交书面辞职时要求人事部门经办人签收后,进行复印保存;二是在书面送达后,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同时送达至单位人事部门邮箱或公司指定邮箱;三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留存寄件信息证明。

  供稿: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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