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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我国出台 首部地下水管理条例

  名称:《地下水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

  通过: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

  主要内容: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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