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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我国立法保障 法律援助质量

  主持人:记者程雪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实施时间:2022年1月

  主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依法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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