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的 特定义务不能免除

  通讯员颜梅生报道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地会给劳资双方造成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停产,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案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家公司的大笔订单被对方取消,公司也因此不得不停工停产,让员工回家等候上岗通知。公司能基于按劳付酬,以员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吗?

  【解析】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停产,并非由于员工的原因,决定了该公司必须依据上述规定执行。

  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合同,单位应担举证责任

  【案例】林女士在一家公司任职不到半个月,公司便以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其与友好单位的合作已经解除,不再需要林女士提供技术指导为由,提出将林女士解聘。在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司能解聘吗?

  【解析】公司不能解聘。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表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即新冠肺炎疫情具备客观情况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具有举证责任,却不能举证证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了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单位应允许顺延

  【案例】曾女士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法院指定曾女士必须在15日提供相应证据。时过7日,曾女士由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被隔离。鉴于解除隔离后已超过举证期限,曾女士要求顺延8日,公司则以“过期作废”抗辩。

  【解析】公司应当允许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自然构成不可抗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七条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现为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正因为如此,公司自然也有允许顺延的义务。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的 特定义务不能免除 2022-03-29 2 2022年03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