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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对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 转化通道作出规定

  本报讯 记者程雪报道 昨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据了解,《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涵盖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作出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是我省生态环保领域“1+N”法律体系中的“1”,重点解决生态环保领域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条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调查和鉴定评估程序、磋商程序、修复和赔偿标准等,这样一来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光污染问题,《条例》也有所体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作出规定,为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条例》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双碳”目标,《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逐步将“双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落地落实,《条例》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和预警,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管;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民、学校、新闻单位等主体的相应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落实最严保护。《条例》按照最严保护的要求,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增加了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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