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温州两人因拒付工资 107万余元获刑二年
通讯员芮法报道 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告人杨某共同经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工人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工程等业务,陈某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杨某为公司股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拖欠56名工人工资共107万余元。2019年5月23日,部分工人就拖欠工资情况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责令该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期间,为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被告人陈某、杨某均逃离瑞安。杨某经瑞安人社局通知,拒不到案协商解决劳资纠纷。
2019年6月和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陈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陈某、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陈某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光平等职工工资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拖欠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用人单位的信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用工者要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同时,广大劳动者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采取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