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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职业教育

我省着力打造“浙派工匠”

15家企业试点 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

  本报讯 记者雷虹报道 今年4月,省人社厅发文试点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被确定为我省首批试点企业。近期,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陆续在试点企业落地。试点有效期至明年4月30日。在试点基础上,我省将逐步探索在行业组织、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推行“新八级”制度。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我省提出,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大力推进“浙派师傅”“浙派技师”“浙派管家”三大技能人才队伍品牌建设,探索建立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新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简称“新八级”),即:在高级技师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前增设学徒工,形成技能人才新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营造更有利于技能人才成才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营造“人人学技能、持续学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的社会氛围,引导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技能致富。

  “新八级”制度打破了技能人才职业等级的天花板,“教授级”技师呼之欲来。“新八级”制度将首先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现代物流、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现代中药、新材料等现代产业“十四五”重大建设领域,并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前沿、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基础扎实的制造业企业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试点企业可按规定广泛开展技能人才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企业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方式可综合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综合评议、业绩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考虑评定特级技师:(1)全国技术能手,或“浙江杰出工匠”称号获得者,或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3)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杰出技能人才”;(4)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6)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7)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的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首席技师:(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浙江大工匠”称号获得者;(2)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对于高技能人才的待遇,省人社厅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薪酬待遇,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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