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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我省首批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了我省首批6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等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6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今年1月28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协同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流转过程中,余杭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准确认定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类案办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则实现了对商标专有权的严格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处理中的统一。

  案例二:向某某、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向某某将600瓶印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制冷剂以69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崔某某收货后尚未销售即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经价格认证,涉案600瓶制冷剂的市场价格为196530元。2020年12月10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向某某有自首情节、崔某某属犯罪未遂,两人非法经营数额刚达追诉标准,均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补偿权利人100万元,且登报道歉并取得谅解,遂决定对两人相对不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新华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崔某某归案前已被行政处罚),该局于同年5月11日对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4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跨省协作的典型案例。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新华区市监局在取证协助、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上的成功实践,为日趋频繁的跨地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三: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的皮鞋及休闲鞋6960双,价值人民币89568元。2021年10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岭市检察院受案后邀请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全力落实250余名员工就业保障,并保持4000万元的年产值不下降,符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条件。2022年1月24日,温岭市检察院决定对某公司开展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考察期满后,温岭市市监局出具监管意见。2022年9月6日,温岭市检察院对某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温岭市市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台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整改案件。温岭市检察院与温岭市市监局深入贯彻“六稳”“六保”政策要求,积极探索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共治新路径。通过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的能动、协同履职,督促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真正实现“帮一把、扶一段、送一程”,做到了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为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树立了标杆。

  此外,发布的另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余姚市检察院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和乐清市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长兴县检察院与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办理的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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