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商调解更有力更有效
■贺成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法定程序。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劳动人事争议也相应增加。不难发现,一些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涉及金额也不高,但却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甚至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可见,让协商调解更有力更有效,势在必行。
之前,一些协商调解之所以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大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则是缺乏有力、有序地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举措、谁来帮助和支持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调解、怎么确保协商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等方面加强部署,这种推动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无疑非常值得期待。
近年来,为更好解决“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发生的争议,在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已经建立了一批新就业形态调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也可以向这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这些更是让人眼前一亮。
不过,要让协商调解更有力更有效,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比如,要求用人单位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建立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推动和解协议的履行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已攀升至263.1万件,涉及劳动者285.8万人,涉及结案金额576.3亿元。可见,让协商调解更有力更有效,有力解决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问题,这既有利于更好维护劳动者利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