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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通讯员许百贺报道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让步)”近日,作为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议题的法治题材影片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那么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符合哪些条件?什么是“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权”呢?

  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什么?

  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作了三款规定,第一款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什么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身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毕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特殊防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受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制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这是特殊情况下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特殊保障。

  那么刑法第二十条究竟保护了什么?下面,通过电影中的三句台词为大家解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大众来说,法条、法理和专业知识或许不一定完全掌握,但职工群众朴素的是非观是与生俱来的,当面对不法侵害甚至暴力犯罪时,我们天然地认为自己、他人、社会公共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有权制止侵害,救济被侵害的权益。

  所以,法律保护的是“正”对抗“不正”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内心对于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感受,这份感受恰是法治公信力和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法律是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1997年刑法对第二十条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二是增设特殊防卫制度。为的正是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的正气,守护正义的底气。

  所以,法律保护的是那些见义勇为、守护正义的人。不能寒了助人者的心,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激活“沉睡”的第二十条,才会让每一个人敢于释放内心的正义。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电影里的检察官韩明,在当时有违在先判例、缺少法律适用依据、顶着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压力、冒着被舆论裹挟的风险,做出了一份遵循内心公正的司法决定。如今,“第二十条”代表的不仅是刑法条文本身,还有《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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